通識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
92.11.26 第148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5.09 第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5.27第15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21 99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5.11第1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2.26第17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9.23 104學年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1.18第1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3.07 104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4.20第18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教師致力於通識課程之教學,提高教學效果與培育學生素養,特訂定本
要點。
二、通識課程優良教師,係指在本校任教通識課程滿六學期以上,致力於通識教學堪為表率之專任或專案教師,且於
受推薦最近二年內參加至少二場校內外通識教育研習活動。
三、通識課程,係指經通識教育委員會審定開授之核心、跨領域及融合通識課程。
核心通識課程分四領域:基礎國文、外國語言、公民與歷史、哲學與藝術。
跨領域通識課程分五領域: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與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健康、科際整合。
四、通識課程優良教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乙次,由核心通識領域課程委員會推薦候選人至多四名;跨領域人文學、
社會科學、自然與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健康、科際整合等五領域課程委員會推薦候選人,每領域至多二名。
融合通識課程任課教師不納入獎勵範圍。
五、為配合本校延攬、留住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支給原則辦理時程,每學年第二學期進行遴選,由通識教育中心提供
當學年第一學期及前一學年第二學期之教師相關資料,經各領域課程委員會初審後再向通識教育委員會推薦。
通識教育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六、通識課程優良教師獎勵名額,核心通識課程領域至多二名;人文學領域、社會科學領域、自然與工程科學領域、
生命科學與健康領域、科際整合領域,各領域至多一名。
七、獲選優良教師除頒予獎狀公開表揚外,另頒發獎勵金新臺幣捌萬元,並得推薦參與本校全國優良教師推薦遴選。
八、已獲本獎勵之教師兩年內不得連續受獎。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或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要點修正若未涉及校務基金經費動支,免
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