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點
94年01月02日93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4年06月01日93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5月21日102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為負責通識課程之規劃、開設及審查等與教
學相關之工作,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各領域委員會,各領域委員會之召集人,由通識教育委員會委員兼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三、依本校開課、排課規定,各領域及各系所院主動研擬之課程規劃及建議案須先經課程所屬領域委員會初審,語文
課程由文學院課程委員會初審,再提交通識教育委員會複審。但因新進老師加入或開課時間緊迫,得於選課第二
階段前改採通訊投票,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開課。
已開課程名稱改變、6週以上課綱異動或課程停開3年以上、主要授課教師異動,須依第一項程序重審。
舉凡涉及遠距教學、服務學習、業界講師參與教學等課程,另須提交校級相關委員會辦理審查。
四、課程規劃與審查要項如下:
(一)形式部分: 課綱(含18週進度)撰寫完整,所附資料(含近三年教學反應調查表、近六年內相關之學術著作、個人
學經歷等)齊全。
(二)學術部分:
契合度:課程名稱與課程內容,課程內容與評量方式,以及與通識素養、核心能力之契合度。
承載度:課程單元應顧及學術連貫性,指定閱讀、作業、考試能配合學習目標及課程內容。
教師與教學:教師之學術專長或著作應與所教授課程高度相關,且能針對通識特性與大班需求提供適切之教
學設計。
五、課程審查爭議之處理
課程初審未獲通過之教師,得要求說明或再審。各領域委員會於接獲要求後,應召集會議,並參酌兩位專業公正
之第三者意見,討論決定之。如再有異議,應提請通識教育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開授通識科目3年後,得由本中心委任至少2位審查委員針對科目之內容說明、核心能力及領域主軸契合度進行審
查。授課教師參考審查意見修訂之課綱送交各領域委員會備查。
七、通識授課教師開授之科目連續2學年教學反應調查表平均數低於3.5者,由本中心提送各領域委員會審議其教授科
目是否續列為通識課程。
八、各系應秉持權利與義務均衡之原則,開授通識課程,若所開通識課程不足時,得由通識教育中心聘請教師開授
之,並將該教師員額計入該系之教師員額,員額之計算以該系學生對通識課程之需求大於該系對通識課程之供
給達一個標準班人數時(以60人計),由該系配合提供六分之一個教師員額予通識教育中心開授通識課程。
九、各領域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十、本要點經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