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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科技管理學分學程

►學程特色
本學分學程整合了工學院、規劃與設計學院、管理學院、社會科學院目前已開設之課程中,與防救災科技管理相關者。
欲培養學生擁有:
1、運用數學、科學及工程知識的能力。
2、執行工程實務所需技術、法規及使用工具之能力。
3、工程系統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之能力。
4、建築專業知識與跨領域創新能力。
5、發掘、分析及處理問題的能力。
6、具備跨領域知識整合應用與研發能力。
7、理解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
8、認識時事議題,瞭解工程技術對人、環境、社會及全球的影響。
本學程相關課程之增設、停開、修正,及任課教師之擔任,本學程指導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應協調各相關系所,依照現行校院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課程規劃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分為:
一、必修課程至少3科(每科至少2學分)。
二、選修課程至少3科(每科至少2學分):分防災工程、規劃設計、社會經濟三大領域,各領域至少修習1科(每科至少2學分)的課程。
三、同一系課程至多承認6學分(含必修、選修)。

►學程科目

科目名稱  授課老師  開課單位
遙感探測(一) 王驥魁  測量系
全球暖化與極端氣候事件 劉正千  通識中心
氣候變遷與人類永續發展 簡義明、游鎮烽、蔣鎮宇、曾淑芬、李亞夫、王浩文、陳一菁、李鎨翰  通識中心
防災科技管理概論 蔣麗君、朱聖浩、姚昭智、陳長庚、詹錢登、孫建平、周乃昉、游保杉、林峰田、黃泰霖、孔憲法、林漢良、馬敏元、李俊璋 通識中心
地質災害 林慶偉  地科系
公共財政學 王富美  社科院
社會心理學 周麗芳  心理系
公路工程實務 方文志、呂介斌、黃裔炎 土木系

工程計畫管理

 
張行道、馮重偉  土木系
地震工程 蔡錦松  土木系
邊坡穩定與土工結構物
 
倪勝火  土木系
建築防火安全 陳長庚  建築系
水資源工程(一) 周乃昉  水利系
水資源工程(二) 周乃昉  水利系
水文學 孫建平  水利系
工程系統分析 吳嘉文、周乃昉  水利系
海岸海洋工程(一) 李兆芳  水利系
水土保持工程 賴文基  水利系
都市規劃與設計實習(二) 張學聖、石豐宇、李子璋  都市計劃學系
都市規劃與設計實習(三) 張學聖、石豐宇、徐中強  都市計劃學系
都市計劃概論 李子璋、孔憲法  都市計劃學系
地理資訊系統概論 林漢良  都市計劃學系
區域計劃概論 葉如萍  都市計劃學系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 趙子元  都市計劃學系
都市防災 黃泰霖  都市計劃學系
地理資訊基本原理 洪榮宏  測量系
地球物理概論 景國恩  測量系
衛星定位 楊名  測量系
地質災害及其測量技術應用 景國恩  測量系
遙感探測 王驥魁  測量系
空間資訊整合與應用 朱宏杰  測量系
地理資訊系統應用 朱宏杰  測量系
管理學 陳淑惠  管理學院
財務管理 李志宏  管理學院
財務風險管理 黎明淵  管理學院
財務管理 莊雙喜  管理學院
環境規劃與基地開發 賴光邦  建築所
地震工程學 姚昭智  建築所
建築與都市防災規劃 李鎨翰  建築所


►設置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防災科技管理學分學程設置辦法

100年6月15日99學年度第5次規劃與設計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7月5日99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工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11月14日100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年12月3日101學年上學期工學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1年12月12日101學年度第2次規劃與設計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4月25日101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1次規劃與設計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10月17日102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工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11月14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教導學生瞭解各種自然災害發生之知識及相關管理

           與防救方法,提昇其災害管理與擬定防救對策之能力,進而實踐防災科技管理的理想

           與目標,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跨領域學程設置準則,開設防災科技管理學程(以下簡

           稱本學程)。
第二條 本學程由本校工學院相關系所與規劃與設計學院(建築學系、都市計劃學系)共同籌設

            辦理。本學程由工學院院長及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輪每學年輪流擔任召集人,得指

           派一位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執行長,以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第三條 本學程設學程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本學程之課程、 政策及相關事

            項。本委員會委員九至十二人,除工學院院長、規劃與設計學院院長、工學院土木

            學群副院長、土木工程學系系主任、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系主任、測量及空間資訊

             學系系主任、建築學系系主任及都市計劃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

              集人選聘之。本委員會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得由出席委員中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本學程相關課程規定與決策,由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決定之,若

              同一委員同時兼具多重身分,以一席(票)計之。
第四條 執行長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學程績效評估報告書,俾提送教務處

            備查。
第五條 本學程修習課程至少15學分,分為:
一、必修課程至少3科(每科至少2學分)。
二、選修課程至少3科(每科至少2學分):分防災工程、規劃設計、社會經濟三大領域,各

       領至少修習1科(每科至少2學分)的課程。
三、同一系課程至多承認6學分(含必修、選修)。
       每學年由本委員會協調各相關系所開設本學程各門課程供學生修習。本學程各課程之

       名稱與學分數,每學年由本委員會於學程專屬網頁中公告。
第六條 本校學生可檢附歷年成績單、自傳、讀書計畫書及抵免課程申請表提出申請,經執

            行長審核通過,始取得修習資格。
第七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符合大學部及格標準之學生,得向本委員會申請核發本

             學程修畢證明。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工學院暨規劃設計學院兩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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