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量要點
94.03.21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昇本中心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中心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中心專任教師,除免受評量者外,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每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第三條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由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總分為壹百分,前述三項比例各為20%~50%,受評教師於自評時自行訂定所佔比例,分數加總須達柒拾分以上始為及格。但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第五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第六條 本中心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被評量不通過人員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量,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第七條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八條 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第九條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自本校教師評量要點開始實施之年度起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十條 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一條 本中心教評會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非屬學院辦理複審。
第十二條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並經非屬學院審核,由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